宜昌律师事务所网--宜昌市综合的律师事务所网站 法律咨询电话:186-7144-9955(宜昌郑磊律师)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如何离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22 22:14

案情回顾:
    某市一男子的妻子W某在生完小孩子三个月后就无故失踪了,到现在已经有3年之久未归。男子在苦等的岁月里,一直独立抚养着孩子和寻找失踪的妻子,也曾到过女方家里寻找,到但是毫无结果,于是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律师评析: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表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可以宣告其已经失踪。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踪不是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无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就本案而言,女方已经出走超过两年,根据案件的情况,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