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事务所网--宜昌市综合的律师事务所网站 咨询电话:0717-6099878 186-7144-9955

执行程序什么情况下可执行担保人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05 01:21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第二百七十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实践指导]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法律制度。而被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财产就是保全财产。保全财产的价值在于防止当事人将其转移、转让或隐匿,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的执行。    对于生效判决能否直接执行保全财产,应当分情况而定:

当保全财产为特定物时,如名人字画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全财产。因为这种情况下,作为特定物的保全财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保全财产即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对象。

当保全财产为种类物时,如货币等,在被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财物供人民法院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全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财产供人民法院执行时,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可以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够执行保证人财产:(1)在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担保财产和保证人财产;(2)案件审理期间,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而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对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