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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还清欠款也难脱其责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罗曼  时间:2017-09-06 08:49

 冒名领取他人信用卡后取现,还清欠款也难脱其罪。近日,云南省个旧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将中国民生银行寄给被害人李某的信用卡冒名领取,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补办李某的手机卡后将该信用卡激活,先后两次通过取现及刷卡方式消费人民币98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物及银行利息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进步,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危害了银行的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还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利。很多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甚至构成犯罪还不自知。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为手头拮据,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与被害人是相熟之人,其暂时借用后,按期归还就会没事,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虽然其在案发后偿还了被害人全部欠款,但其还款行为是在犯罪既遂后,故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对其还款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已进行了综合考虑,刘某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