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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常见纠纷:农村建房中工人伤亡谁来担责?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3-12-16 23:15

宜昌地区常见损害赔偿纠纷:农村建房中工人伤亡谁来担责?郑律师为您解读此案例,法律不求人。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普遍提高,为改善居住环境而建房的农民的越来越多。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甚不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砖砌工、木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存在管理松散、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审判实践中,因建房从脚手架上跌落、被飞溅或掉落物击中、触电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在农村建房伤害事故中,房主和承包人、施工者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各方之间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将自己的一座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袁某施工。原告赵某则跟随被告袁某干小工活,负责传递材料,由袁某支付劳动报酬。20121115日,原告赵某在所建房屋二楼山墙里侧搭的施工架子上工作时,由于施工架子倾倒,不慎从墙内摔至室外一楼地面受伤,导致赵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且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赵某认为自己跟随被告袁某干活,且袁某在施工期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发包人应和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遂将袁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争议焦点

  1、袁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刘某的民房,二人之间的建房合同性质如何?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2、房主刘某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房主刘某、包工头袁某、赵某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评析说法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工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根据这种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谁来担责。

 1、包工头与房主之间的建房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执业风险相对较小,民间个体工匠即可参与民间建筑。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像本案中房主刘某将房屋完全包给包工头,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应将双方协议定性为承揽合同,房主与包工头属于承揽关系。

  2、房主刘某的赔偿责任。既然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明知道袁某无建房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建造,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3、包工头袁某的赔偿责任。赵某跟随袁某干小工,由袁某支付工资,原告赵某与包工头袁某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至地面导致受伤,袁某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赵某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

  4、受害人赵某自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负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原告赵某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30%责任,包工头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房主刘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宜昌律师郑律师团队最经常被咨询的是,为什么工人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来赔?现在法院对包工头与建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所以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的标准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