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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怀孕入职,打官司什么结果?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艾小川等  时间:2017-09-10 22:13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前天,浙江金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
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
 
员工:入职前故意隐瞒怀孕的事实
孙小姐在招聘会上看到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用人单位:郁闷
用人单位老板张先生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张先生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劳动仲裁委:劳动合同有效
记者从北仑区司法局了解到,该区劳动仲裁委前阵子受理了一起“隐孕”案件。李女士入职某公司任行政专员,试用期两个月。入职后,李女士告知主管自己怀孕了。试用期满前几天,公司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多项仲裁请求。公司答辩称已对员工进行调岗但其仍出现工作失误,确属不能胜任工作;且员工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符合规定。
北仑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员工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记者询问,如果李女士在入职时隐瞒怀孕,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呢?
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但哪怕李女士隐瞒了怀孕事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 环球网 
 
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分歧】
 员工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某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判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员工应聘时隐瞒生育状况,某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判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隐瞒生育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法院审判最后以第二种意见作为判决依据,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行政管理岗位,劳动者是否生育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生育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员工已经生育”,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其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效。
作者:艾小川,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109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