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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双倍赔偿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7-04-24 21:12

       宜昌市民王先生2012年经历了一场车祸,事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王先生在向致使其受伤的刘女士索赔时,刘女士却因王先生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了。
  2012年9月28日刘女士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王先生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事故认定刘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于出事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王先生经济损失有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110000多元,而刘女士只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后就在没有向王先生支付过任何费用。
  王先生想到自己曾买过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便申请了理赔,同时继续向刘女生要求赔偿。但刘女士在得知她已经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便不愿再支付赔偿,王先生气愤不过,将刘女士诉至宜昌法院。宜昌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女士应向王先生支付相应赔偿。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郑磊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当事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否得到双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赔付相应费用后,仍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交通事故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双倍赔偿。这不仅是对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引发财产损失的弥补,同时也使买保险投保的利益最大化。”郑磊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