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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相关问题的研究

来源:未知  作者:张蕴章  时间:2015-01-27 14:40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重婚罪被认为自诉案件,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让报案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许多老百姓也认为重婚只要被害人不告,国家不会主动追究。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

    一、重婚罪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本人起诉法院才受理,检察院起诉法院不受理。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是谁?

    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一般说,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时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持配偶重婚。如夫妻结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动帮助丈夫娶个二房,以繁衍子嗣。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法院起诉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欢,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一允许是否再婚为条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离婚。这种情况,妻子也不会去法院起诉丈夫。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诉,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诉,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二、被害人可以自诉

    妻子与他人重婚,政府去法院起诉,丈夫与他人重婚,妻子到法院起诉,这完全符合中国人的法律传统,法院应当受理。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娶媳妇是要花钱的。父母攒了半辈子的钱,给儿子娶了个媳妇,结婚不久,媳妇跑了,另嫁他人了。男方感觉自己是被害人,当然可以去法院起诉。文革我下乡时,就遇到过一个老贫农,就是靠女儿一次次出嫁,一次次收取彩礼维持生活。女儿出嫁收一笔彩礼,几个月后女儿回娘家就在不回去了。女儿另嫁一家,再收一笔彩礼。夫家找来,老贫农就说女儿没有回来,反而向对方要人。如此这般,老贫农靠彩礼维持生活。这种情况,历任丈夫当然可以起诉妻子重婚。

    三、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构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重婚才能胜诉。证明丈夫重婚的证据可以是政府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丈夫在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表,丈夫与他人举行婚礼的证据,丈夫在亲属、邻里、单位领导面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害人往往难以取到,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提供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相婚者是不是被害人?

    相婚者是指自己没有配偶,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是属于被害人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呢?

    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窦女在黑龙江某市开发廊,认识了北京市公安局到该城市办案的警察范某。范某称自己没有结婚,与窦某同居,三个月后这位北京警察在次来到黑龙江,与窦女举行了婚礼。并将窦女接到北京,在宣武区租了一处平房,并生下一子。生子后窦女知道丈夫原来有老婆孩子,和丈夫吵架,要求丈夫与原配离婚,与自己登记结婚。丈夫拖延不离,窦女与丈夫打翻,丈夫不再来,也不给付抚养费。窦女咨询律师,我告诉她重婚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去公安局报案。窦女去公安局报案后,得到的结果是“该警察在办案期间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严重违纪,予以开除处分。”公安局的答复是:“你老公不是我们单位的人了,有什么事去法院告吧,不要再来找我们了。”窦女又来找我,我告诉她重婚案件可以自诉,并为窦女写了刑事自诉状。窦女去宣武区法院起诉,结果是不予受理,理由是“窦女不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不是被害人,无权提起自诉。”

    这位警察与原配偶有结婚证,与窦女举行过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共同生活,已经构成重婚罪无疑。窦某不知道这位警察有配偶与之结婚生子,不构成重婚罪,这也没有什么争议。窦女知道这位警察有配偶后,仍要求与之保持夫妻关系,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呢?窦女被骗与他人结婚,是不是属于重婚罪的被害人呢?窦女向公安局举报丈夫重婚,北京市只做行政处罚,未于刑事立案,是不是不作为呢?法院认为窦女是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是不是合乎法理呢?我认为,窦女在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不具有违法性。窦某知道丈夫构成重婚后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有权利向法院起诉。但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

    最后,我我只得提议窦女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但也没有立上案。窦女找到丈夫的家,丈夫的合法妻子说:“你把我丈夫逼走了,我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我还找他呢!”查不出被告的下落,就无法确定属于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个法院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