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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多重买卖合同谁优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乌云嘎  时间:2018-07-08 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我们就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解读一下条文:此条适用的情形是普通动产的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标的物是普通动产。我国民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物进行了类型化的区分,其中依物能否移动的标准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而在动产范围内因法律规定的差异衍生出了特殊动产和普通动产的划分,两者的差异仅存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上:普通动产的物权变动只要有买卖双方合意和交付行为就可以完成,买受人完全取得动产物权,享有完整的物上权利;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当然也要符合最基本的模式即合意与交付,但止于此,买受人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物权,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物权法》24条的规定。其次,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是物权变动的根本前提,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再者,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说明这数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均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即出卖人并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任何一个买受人,由此才产生了数个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相互冲突的问题。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履行顺序标准由三款组成,就依此顺序逐一分析:
  (一)受领交付者优先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将此放在整个条文中看,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是能够请求合同得到实际履行第一顺位人,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作为已经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在接受交付时就已经从债权人升格为普通动产的所有人,又有何请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必要呢?最高院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故其所用措辞是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说明买受人提出的是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试问,现实生活当中又有何人无特殊需求而去提请确认之诉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由此可见,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列进请求给付之列实为谬误。排除这项,第9条就仅确立了两个履行顺序的标准。
  (二)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过上述论断,价款交付者优先是立法者认可的第一顺位的标准,其中又可以推到出两个具体的小标准:
  1.支付价款者和未支付价款者同时请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支付价款者优先;
  2.数个支付价款者同时请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最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三)先合同成立者优先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这是立法者认可的第二顺位的标准,这种“先到先得”的标准设计似乎正中普通民众传统观念的下怀,顺应了民意。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9067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