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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者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问题

来源:赫少华律师的博客  作者:赫少华  时间:2017-05-22 14:52

轮候查封者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问题
 
                                                            赫少华·律师
 
轮候查封者,介入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时,存有两种常见观点:其一,首封者有优先受偿性(即排队受偿);其二,首封者与轮候者按比例受偿,但首封者有一定的优惠性。
 
    根据微博讨论、可以分两方面:A.法条;B.观点。法条和观点之间,有两种衔接:其一,法条规定模糊,观点理解有存入;其二,每个人知晓的法条多少存有不均衡性,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存有出入。
 
                               A  法条
 
 一.关于轮候查封,主要涉及的法条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20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二.关于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主要涉及的法条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第25条、26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31条
   3.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第88条至96条)
 
 
                      B.微博观点
        整理中难免有疏忽,有曲解处见谅;感谢@高杉峻 的转发、支持
 
 
    @西北胡子:上海就这么操作的,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申请破产,但对自然人,安债权比例分配
    @Denny大叔:我这边的法院除非是存在很多很多债权人都保全的情况,一般都会采取先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补:无锡)
 
    @丁金坤律师:这个执行中很乱。我觉得公平的方法是,每个轮候查封的都有份,但不是同等比例的,而是时间在前的,有一定的优先权。
   @上海行政和民生律师 :该答复在情在理,先保全人优先受偿,执行意见里的“参与分配”并没有说清楚分配规则,有酌情空间,合理解释仍应偏向先保全人,在其受偿后其他债权人再分也符合《意见》//@熊磊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http://t.cn/zQBq47X
   @熊磊之:另一个是这个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http://t.cn/zQBIvqX
   @中国深圳俞菁华律师:查封是法院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限制的是处分权。优先受偿权是债权是否有抵押质押等法定或约定情况。
 
 
   @潍坊王洪磊律师:轮候查封应该是按顺序偿还吧?
   @萝卜烧肉剩了喂猪肥了宰了烧萝卜:不合规定,浙江省操作方法是首封的多分一定比例,不到一成
 
 
   @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有救济途径。
   @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 你是法官,办错不少案子吧。不知道债权平等,第一查封优先受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践只是适当的给予奖励,比如优先支付诉讼费和保全费剩余按比例分,或第一查封案1.2到1.3的比例分割。该问题亟待最高院予以规范,法院自由裁量泛滥,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官个人操守问题。
 
   @陈再雄律师 :债权具有平等性,从法理来说,应该是按比例分配
   @沈诚律师:按照法释2008第13号司法解释第25和26条来处理,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另外,查封不具有物权效力,首个查封债务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不应当如此分配。
   @一杯老清茶蓉城杨自强律师:应当9个债权人平均分配。诉讼保全查封、执行期间的查封不能与法定抵押权划等号。//@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 其他8家是各自的执行法院移送到第一查封法院参与执行分配的。都是无抵押的民间借贷,法院已经出具经查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通知,他们要办中止执行啊,已经出具了。
 
   @手握蜡笔的小新:我们这一般是这么炒作:所有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但是首轮查封的债权人可以可以适当多分点(例如首轮查封的债权人按标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金额按比例分配)
 
 
   @大海寻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第一个优先,对吗?
   @最深的林:都是普通债权吗?被执行人是个人吗?
   @高推事:申请参与分配了么?
 

   @文红律师:根据现行法律,你申请参与分配时应证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你不用证明以上事实就可参与,但这意见稿已经正式实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