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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3-12-17 00:06

宜昌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您:商标侵权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主张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证据:享有的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一、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原告(即起诉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商标权人起诉、商标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5种类型。
    1、商标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书、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权人名称变更证明等。
    在提交商标注册证书的时候,应当明确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核准注册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是否是驰名商标等等。
    2、商标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相关继承关系的证明。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4、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排他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商标权人放弃诉讼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5、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商标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商标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如“第33类,酒、白酒、葡萄酒”,超出该范围就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请求法院或有关部门制止他人侵犯上述9种商标权的行为。原告应当结合上述侵权行为来搜集被告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侵权主体的证据。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主体身份(商标侵权的主体一般是企业,所以应当通过查找工商档案确认侵权主体的存在);
    2、商品商标侵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商品,该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标牌等;侵权商品的展览、展览及广告旋宣传的物品、宣传网页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票等;
    3、服务商标侵权的证据。在服务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如在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上、服务人员的服装上、名片、打折卡等;服务广告、宣传物品等;
    4、侵权期间的证据。也就是指侵权开始的时间和停止的时间。
    5、侵权损害后果的证据。主要指侵权产品销售区域、侵权产品质量、消费者对侵权产品的评价等;
    6、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包括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主要体现在销售发票、发货单、提货单、仓储单、工商海关执法部门的查封扣押单;
    7、造成混淆的证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或客户要求商标权人对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据、向商标权人咨询侵权产品的证据。
    三、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有关规定,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商标权人的商品减少的销售总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商品销售量×该侵权商品单位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法定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各方面的因素,确定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4、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
    律师费:实践中并不是全额赔偿律师费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比列确定支付的律师费。如果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一般赔偿不高于律师的1/3;
    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这些只有在判定侵权基本成立,公证证明被作为证据使用时才能得到支持,一般都能够全额支持;
    交通住宿费;
    诉讼材料印制费;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注: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即权利人可以选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以选择“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