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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建议

来源:三峡宜昌网  作者:宜昌中院  时间:2021-04-21 22:21

宜昌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建议
 
宜昌郑磊律师认为:宜昌法院通过发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一是提倡双方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二是夫妻“共债共签”,既避免债务人恶意讨债、转移财产,又防止夫妻一方无辜陷入“被举债”的困境三是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妥善留存借条、借据、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支付平台转账借款的,备注款项性质,截屏保留借贷内容的相关证据。四是虚假诉讼应被惩治。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融资风险意识
 
  以《民法典》宣传为契机,大力宣扬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高息诱惑、理性分辨非法借贷的表现形式、谨慎投资理财。应及时梳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或者制作法治宣传片、故事会等,针对不同年龄层的人民群众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台等平台发布,强化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二)加强平台监管,净化网络借贷法治环境
 
  一是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对平台积累的资金安全进行金融监管,根据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管;二是加强微信、支付宝等相关支付平台的监管,加大对平台用户的提示力度,涉及钱财及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应予严格确认再行支付。
 
  (三)加强交易规范的引导,防范潜在诉讼风险
 
  通过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引导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发展。一是提倡双方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二是夫妻“共债共签”,既避免债务人恶意讨债、转移财产,又防止夫妻一方无辜陷入“被举债”的困境三是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妥善留存借条、借据、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支付平台转账借款的,备注款项性质,截屏保留借贷内容的相关证据。
 
  (四)加强打击非法放贷,助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非法放贷牟取高利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法律已明确规定“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强调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放贷、利率约定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放贷牟利等,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宜昌本地经济发展和民间融资市场发展情况,尽快制定“职业放贷人”时间、金额、次数、情节等具体认定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进而有助于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助推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领域。
 
  (五)加强惩治虚假诉讼,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采取正面引导+依法惩治相结合,一方面起诉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承诺本人到庭、提交证据真实、不作伪证等,庭前防范工作到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实施虚假诉讼惩治机制,对已查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尤其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及司法资源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应探索将虚假诉讼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让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其社会经济生活也要处处受限。
 
  (六)加强部门联动,创新服务型审判延伸机制
 
  公检法以及金融、网络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打通部门壁垒,加强对刑民交叉案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共同分析研判,畅通案件移送和对接工作,共享数据资源,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多措并举,高效化解民间借贷形成的各类纠纷,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结语
 
  民间借贷是国家金融的有益补充,法律上应加强规范和保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保护民生和产权,服务经济和发展”为宗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目标,深入了解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助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加强对民间借贷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探索新形势下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新路径,为推动宜昌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宜昌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宜昌两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分析》,来自三峡宜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