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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被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5-03-25 12:08

日前,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3年6月,宗某、被告人刘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某矿业公司就某煤矿签订承包开发合同书。2011年6月8日,宗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就煤矿的承包、投资、开采、销售、管理事宜达成协议。2013年8月4日,宗某、被告人刘某等四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某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将他人购买煤的20万元预付款,于同年11月17日取出10万汇给财务人员,其余1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收到货款15万元,未上交公司财务,将该款15万元占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货款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宜昌律师在线网郑磊律师认为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